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铜陵国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陆玉友与铜陵国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711执2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