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711执492号公告
日期:2019-11-25 来源: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王兴树、唐啟梅:
本院受理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王兴树、唐啟梅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711执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 十一 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