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徽:
本院受理李景荣、姚念春、姚凯云、张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711执5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