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洪水:
本院受理洪桂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711执3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